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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学习GB-T 19123-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转向信号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转向信号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T 19119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912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照灯

3 术语、定义和分类

3.1 术语和定义

GB/T 19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可组合单灯 combinative single lamp

可以用作单灯,也可以组合成双灯的单灯。

3.2 分类

按照转向信号灯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的位置、功用和光分布最小角,分类如下(见图1):

a) 1 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小于4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b) la 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大于20 mm、 小于4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c) 1b 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小于20 mm
的前转向信号灯;

d) 2a
类装置: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部、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e) 2b
类装置:安装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部、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f) 5 类和6类装置:用于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装用1类、la 类、1b 类和2a
类、2b 类装置场合 的辅助侧转向信号灯。

GB/T 19123—2015

基准仙线

style="width:5.22in;height:2.80654in" />

style="width:4.9066in;height:2.7533in" />

基准籼线

V=±15°

V=+15°

a) 1、1a 1b

b) 2a 2b

style="width:3.16004in;height:5.0732in" />

5类=±15°,6类v=±30°~-5°

c) 5 6

注:图中箭头指示向前行驶方向。

1 转向信号灯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

图1中垂直角V 为相对于水平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
H 为相对于基
准轴线和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以

左为负。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转向信号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其满足使用要求和本
标准的规定要求。

4.1.2 转向信号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T 19119 的规定。

4.1.3 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 GB/T 19119 的规定。

style="width:1.96006in" />style="width:8.22665in;height:4.48668in" />style="width:8.88005in;height:4.52672in" />GB/T 19123—2015

4.2 灯泡的要求

各类装置中应使用符合 GB/T 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

4.3 配光性能

4.3.1
对光度分布的要求见图2,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

准轴线方向(1、1a、1b、2a、2b)或 A 方向(6类)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A
方向即 H=5°、V=0°方向。

IJ

style="width:0.17338in;height:0.13354in" />

a) 1、1a、1b、2a、2b类

H

指向车体外侧

b) 6 类

2 发光强度分布

4.3.2 各类装置基准轴线方向和 A 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T 19123—2015

1 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类别

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多缸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

和单缸低

速货车

多缸低速

货车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1

la

Ib

140

200

320

100

250

400

840"

960*

1032

588"

672"

720°

1176°

1344°

1440°

700°

800°

860°

490"

560*

600°

980"

1120°

1200°

2a

2b(白昼)

2b(夜晚)

40

140

32

50

175

40

420*

840*

144°

420"

588"

100°

420°

1176°

200*

350°

700°

120°

350*

490°

84°

350"

980*

168*

5

0.5

0.6

240°

168*

336*

140°

140*

280*

6

40

50

240

168*

336*

140°

140*

280*

除了2a类,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根据GB/T19119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一 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不超过本表中对应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

a) 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b)当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如果在技 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

够显示,则允许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

c) 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除可组合单灯外,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超出本表中对

应的两个单灯组合的规定值。

4.3.3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见图2)内,除基准轴线方向和 A 方向外:

a)
其他各方向上相应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相应方向标明的百
分数的乘积;

b)
在该范围内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意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
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4.3.4 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见图1)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光强度应符合: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1b 类装置不小于0.56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0.7
cd;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1、la、2a 和 2b(白昼)类不小于0.24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

0.3 cd;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0.056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0.07 cd;

—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5类装置不小于0.5 cd,多缸低速货车不小于0.6 cd。

b) 在10°视场(即
H=±10°、V=±10°)外,1、2b(夜晚)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2的限值;
在10°视场与5°视场(即H=±5°、V=±5°)
之间的区域(含边界),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

强度应平缓增加到表1规定的最大值。

GB/T 19123—2015

2 10°视场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类别

在10°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多缸低速货车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2b(夜晚)

120

84

168

100

70

140

1

480

336

672

400

280

560

c) 在15°视场(即H=±15°、V=±15°) 外 ,la 和 1b
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3的限值;在

15°视场与5°视场之间的区域,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的最大值。

3 15°视场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类别

在15°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三轮汽车和单缸低速货车

多缸低速货车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la

300

210

420

250

175

350

1b

480

336

672

400

280

560

4.3.5 在可以观察到装置的任何方向,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的最大值。

4.3.6 对 于 2b
类装置,应测量它在白昼和夜晚使用状态下,自电源接通时起至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
强度达到光源连续发光时初始测量值的90%所需的时间,对应于夜晚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昼的
时间。

4.3.7 当装置的高度不高于750 mm,-5° 以下测量点和区域不进行测量。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T 19124 的规定。

5.1.2 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5.2 配光测试电压

5.2.1
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且在

GB/T 15766.1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2.2 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在6.75 V、13.5V 或28.0 V
电压下进行测量。

5.2.3
对于需用特殊电源的装置,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下进行测量。

5.2.4
对于使用附加装置获得夜晚发光强度的2b(夜晚)类装置,为测量夜晚发光强度而施加于附加装
置的电压应等同于测量白昼发光强度而施加于灯泡的电压。

5.3 各类装置配光性能的测量

5.3.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用装置内现有的光源。

GB/T 19123—2015

5.3.2 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6.75 V、13.5
V或28.0 V 电压下进行测
量,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按4.2相应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
V、13.5 V或28.0 V)
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
±5%;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
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

5.3.3 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经过1 min 和30 min
的闪烁模式(f=1.5 Hz,灯亮时间与
一次闪烁全过程时间比为50%)后,其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表2和表3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点亮
1min 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点亮1 min 和点亮30 min 时在 HV
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

30 min 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出。

5.3.4 对于因装置结构的限制,使用发光二极管(LED)
或者需要间歇工作才能避免过热的情况下,允 许在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

a) 应在f=(1.5±0.5)Hz
的频率下转换开关,并且在95%光强度峰值时测量,脉冲持续时间应

大于0.3 s。

b)
在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中,灯丝灯泡应在试验光通量下点亮。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使
用5.2中规定的电压,电压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不超过0.01 s。

c) 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最终测量的发光强度结果是最大发光强度。

5.3.5 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3.6 进行配光测试时,应进行适当的遮蔽,以避免杂散光。

5.3.7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3.8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测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1°之间。

5.3.9 在图1中任一测量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5'。

5.3.10
装置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
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

5.3.11 按4.1.3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 A (色温2856 K)。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则应各自在 6.75V、13.5V 或28.0V
电压下进行测量。用目视观察图2区域外的光色变化。

6 检验规则

6.1 转向信号灯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种类等);

c) 装置的类别。

但灯丝灯泡的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6.2 转向信号灯的检验

转向信号灯的检验有两种: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6.3 转向信号灯装置的灯泡

转向信号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GB/T 19123—2015

6.4 转向信号灯的型式检验

6.4.1 转向信号灯同一型式判定按6.1的规定。

6.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标明装置的类型、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在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上的安装位置的图样和技术

文件。

——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的类型。

——检验样品2只(对可更换光源式转向信号灯,应包含灯丝灯泡)。对于2b
类装置,需要时应提

供获得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附加装置。

6.4.3 检验样品均应符合4.1、4.2、4.3.6的规定。

6.5 转向信号灯的出厂检验

6.5.1 对已通过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

6.5.2
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3的规定。但允许其中最
小发光强度不小于4.3规定值的80%,并且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4.3规定值的120%。

6.5.3
在供需方一致同意时也可以用目视方法检验光色,以试验电压供申,由检验人员判定,样品的光
色应满足使用要求。

6.5.4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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